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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面何以对民告官“如临大敌”?


【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9-04

  在两次约见防伪企业希望对方撤诉的要求遭拒后,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又开始约见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面对目前媒体的质疑,总局希望周泽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要尽量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距离,不能给政府“抹黑”。 (9月03日京华时报)

  8月1日防伪企业状告质检总局后,国家质检总局曾回应“电子监管码事件”,指出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既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也没有排除、限制竞争,而是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的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那么,既然底气十足,为什么还要两次约见原告企业希望撤诉,又约见原告律师,以一种复杂暧昧的心态和幼稚可笑的口吻暗示律师保持沉默呢?

  大凡对打官司略知一二的公众都知道,被人告了,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看看这场官司的胜率有多大,紧接着要做的事就是,如果决定应诉,就赶紧找律师商量对策,准备“接招”。如果心里没底,就低下架子,找对方撤诉和解。而质检总局的“双面脸”让人觉得郁闷和不解,一方面态度强硬,要将电子监管码进行到底,潜台词似乎是不管多少家企业告到法院,都愿意奉陪到底,而另一方面却软得让人简直不敢相信这是堂堂质检总局的言行,不仅约见原告希望对方撤诉,而且不顾打官司的大忌——约见对方律师,这不等于是将自己的“底”全都亮了出来?天底下哪有这样打官司的!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当今法治时代,竟然让对方律师“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距离,不能给政府‘抹黑’”。作为原告律师,就案件进展情况接受媒体采访就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为原告代理诉讼、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张诉讼理由,据理力争维护被代理方权益,因为被告是政府部门,就可能给政府“抹黑”?

  质检总局面对“民告官”何以“如临大敌”?极有可能是害怕败诉。据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质检总局强推电子监管码行为违反了多重法律。目前几家防伪企业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起诉质检总局。而专家认为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中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情形。如果确实是自己“长得丑”,先得承认自己丑,指出丑在何处,然而再让别人撤“镜子”。

  不管面临何种境地,出于何种心态,对一起行政官司,质检总局应该积极应诉,不应表现出如此焦虑不安,屡屡“失态”。合法的就坚持,违法的就纠正,这才是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形象、捍卫法律尊严的正确态度。那种“官司未打,先输一半”的可笑举动,某种程度上就是给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抹黑”。(梁江涛)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刘晓晖